#請益 明天不用來了 是否違法資遣?可檢舉嗎?
我已簽署資遣單,條款是《勞基法》第11條第5款(不適任),原本只是想拿了錢就走人,但事後查了法條才發現情況可能不太對。
目前我已經離職三天。離職前,公司從未啟動任何PIP(績效改善計畫)、也沒有績效考核紀錄,更沒有人告知我有哪方面需要改善。
我是設計助理,剛進公司時,分公司有A、B兩個產品線,當時只有一位設計師。我是被招募進來協助這位設計師,也跟著學習A、B兩個產品的內容。後來,原本的設計師被調回總公司。
A產品當時表示將另開職缺,招募資深設計師,因此我被安排負責B產品。不久後,老闆因「希望就近管理」為由,將B產品調回總公司,我則又被轉回A產品。
整體來說,這半年來,我的工作內容常常因組織調動而變動,導致我的工作多半停留在提案階段,無法累積太多成果。不過,近期確實有一些作品成功上架。
就在最近一次產品報告之後,那個週末我就收到通知,說下週將被資遣。
(值得一提的是,近期公司也新聘了一位設計師,只做了兩週就被資遣了。據我所知,該設計師與老闆原本就認識,資遣的原因也是「不適任」。)
老實說,我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非常不合理。
我想問:在這樣的情況下,我可以檢舉嗎?
但我也不希望再回去那間公司。
雖然過去就是過去 但我不認為我不適任